提醒!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有高新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
2023-05-04 14:47:32   来源:企服布丁

今天是五一小长假后上班第一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就发布了问题中介机构公告,厦门市取消了6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资格。文件明确提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因未能具实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等行为,有6家中介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工作。

大家可能有疑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实呢?据悉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


(相关资料图)

事务所没有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高新认定的专项审计业务,或者对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存在重大错报没有发现或披露;

事务所没有对申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或鉴证,或者对其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务所没有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包含必要要素,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事务所没有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申报企业的其他事项,如财务报表审计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第(三)节中介机构部分明确提到: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近几年,已经有不少的企业因为选错了专审机构,而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变得麻烦不断,甚至还有企业因此而没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选择专业、靠谱的专审机构是企业高新技术申报成功的重要保障,如果企业对自己的高新申报环节有任何疑虑,可以咨询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就提供高新保驾护航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高新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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